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梁小琴、谢刚与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琴,谢刚,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梁小琴,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谢刚,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金工路。法定代表人朱振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391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顺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