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俞某与唐某、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293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俞宏波,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佳艺,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被告刘某。被告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唐某、刘某、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13元,减半收取2356.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26.50元,由原告俞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邵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