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谷盛昌与江齐强、冯运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盛昌,江齐强,冯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42-1号申请执行人谷盛昌,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烟店镇李岗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95********。被执行人江齐强。被执行人冯运珍。本院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盛昌与被执行人江齐强、冯运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齐强、冯运珍履行了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谷盛昌与被执行人江齐强、冯运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