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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初字459号原告刘某某,住唐县。被告左某某,住唐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分别于2009年8月9日、2012年4月22日生育两个女孩,取名刘某甲、刘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两人的脾气性格完全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意见不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4年发现被告经常网聊,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大发脾气,被告于2014年10月离家出走,还让被告网友骂原告。原告的亲戚多次劝说被告和原告和好,维持家庭,被告对孩子不管,对家庭漠不关心。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刘某甲、刘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左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8月9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甲,于2012年4月22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现均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结婚已六年有余,且生育两个女孩,原、被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长锁审判员  王天龙审判员  张伟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管巧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