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小辉与洛阳朴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辉,洛阳朴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郭小辉,原洛阳朴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洛阳朴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衡山路**号*****号。郭小辉与洛阳朴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朴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203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120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朴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以11000元为基数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10月8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