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谭冬阳、陈夙娇诉被告茶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茶法行初字第40号原告谭冬阳,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原告陈夙娇,女,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址同上,系谭冬阳之妻。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正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茶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地址:茶陵县城关镇公园路国资大楼。法定代表人左金德,董事长。原告谭冬阳、陈夙娇诉被告茶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冬阳、陈夙娇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冬阳、陈夙娇持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冬阳、陈夙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冬阳、陈夙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陈刚人民陪审员 龙月宝人民陪审员 李 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龙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