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只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640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尹永伟、曹紫阳,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为452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 成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衣凌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