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靳瑞新与王伟民、王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瑞新,王伟民,王瑞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781号原告靳瑞新。被告王伟民。被告王瑞芬,与被告王伟民系夫妻关系。原告靳瑞新与被告王伟民、王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会江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瑞新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伟民于2013年7月26日、8月9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约定三个月内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至今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伟民于2015年7月26日、8月9日两次向原告靳瑞新借款130000元。借据上载明:今借靳瑞新现金130000元整。借款人王伟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另查明,二被告欠款期间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被告所打的借条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王伟民、王瑞芬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王伟民欠原告1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按约定还款而拒不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王伟民、王瑞芬偿还13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二被告王伟民、王彦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靳瑞新人民币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力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