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汤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秀芹豫申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芹,申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汤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芹(琴),女,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汤阴县城关镇人民路北13巷2排。被执行人申武,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汤阴县物价局干部,住汤阴县城关镇人民路北13巷2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汤城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申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武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申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申武名下有车牌号豫ES58**别克牌黑色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申武名下车牌号豫ES58**别克牌黑色小型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