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执民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郑惠东与吴国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惠东,吴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691号申请执行人郑惠东。被执行人吴国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国君所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国君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江龙回村(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a00134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691号义乌市国土局: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惠东与被执行人吴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金义执民字第569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吴国君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江龙回村(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a00134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附:(2015)金义执民字第569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