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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麦兰与杨金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张麦兰,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被告杨金州。原告张麦兰诉被告杨金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麦兰诉称:原告和郑州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苏村郑村杨庄五组的村民杨国强于2010年10月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四年。2012年2月,杨国强患病住院,医疗费花费20000余元;2013年农历十二月十五,杨国强再次患病被送往新郑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及其家人尽心为杨国强办理后事。航空港区进行合村并城规划后,杨庄村于2014年进行拆迁,杨国强应分得土地及拆迁补偿款201330元,该款应由原告继承,但被告杨金州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付。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拆迁补偿款201330元。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经审查,原告以被告杨金州在合村并城进程中履行村民组长职务侵害其合法财产权利为由,以该村民组长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主体不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麦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青峰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人民陪审员  赵根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