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唐某、梁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梁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21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务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主动到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梁某,务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日主动到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梁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黄某因怀疑被告人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唐某产生矛盾。2015年4月19日晚9点多,黄某电话威胁唐某,约其在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湾田国际工地见面。被告人唐某、梁某以及蒋某甲、蒋某乙来就此事先去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派出所备案,后来到湾田国际工地。在等待黄某的过程中,唐某与梁某在附近各捡了一根铁棍。黄某赶到后手持菜刀朝唐某等四人一顿乱砍,唐某、梁某手持铁棍将黄某的肩背部、右手手臂处、左手手指等处打伤,同时唐某的左手、梁某的后背也被黄某用菜刀砍伤。后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梁某伤情轻微未做鉴定。案发后,唐某和梁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唐某、梁某现与被害人黄某达成了协议,协议分期赔偿黄某共计13万元整,2015年6月3日已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赔偿了黄某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整,得到了黄某的谅解。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唐某、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唐某、梁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唐某、梁某在事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黄某部分损失,得到了黄某的谅解,且黄某对此次事件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梁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且有物证的照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证人蒋某乙、蒋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梁某供述、辩解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梁某在事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此次事件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唐某、梁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审 判 员 黄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