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军丽与王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丽,王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王军丽,无业。委托代理人吴宏伟,任丘市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卫星,任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原告王军丽与被告王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丽的委托代理人吴宏伟、被告王卫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被告王卫星向原告王军丽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借条,借款人:王卫星于15年3月22日向出借人王军丽借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正。借款人:王卫星。”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军丽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卫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