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长明与李文君、周来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明,李文君,周来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073号原告徐长明,男。被告李文君,男。被告周来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明与被告李文君、周来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长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长明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徐长明负担。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裕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