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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长明与李文君、周来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明,李文君,周来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073号原告徐长明,男。被告李文君,男。被告周来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明与被告李文君、周来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长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长明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徐长明负担。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裕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