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彦伟与刘荣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伟,刘荣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805号原告:刘彦伟,男。被告:刘荣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伟与被告刘荣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刘彦伟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