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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彦伟与刘荣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伟,刘荣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805号原告:刘彦伟,男。被告:刘荣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伟与被告刘荣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刘彦伟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