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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樊学庭申请执行民事判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323号樊学庭申请执行本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由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云山审判员  孙振明审判员  夏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