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樊学庭申请执行民事判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323号樊学庭申请执行本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由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云山审判员 孙振明审判员 夏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