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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延海与被申请执行人谭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海,谭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吴延海,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谭岩,男,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职员,申请执行人吴延海与被申请执行人谭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2457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一、被告谭岩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吴延海借款本金3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457号民事调解,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