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清秀与钟凌、苏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秀,钟凌,苏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李清秀,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钟凌,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苏凌,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秀诉被告钟凌、苏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秀于2015年10月8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讼争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李清秀负担。(保全费1170元因本案未保全故全额退回)审判员 张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