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被执行人马某乙,女。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马某乙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000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某乙一次性偿付申请执行人马某甲35000元(已履行),余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董爱民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光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