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商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世超与李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超,李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商初字第01036号原告王世超,住宾县。被告李立,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宾县。原告王世超与被告李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佳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王世超诉称,原告购买了哈尔滨冰城益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宾县宾州镇迎宾怡园的房屋一处,现发现由被告占有,原告要求被告倒出房屋未果,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搬出所占房屋。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立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立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世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佳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庆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