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克文与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克文,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504、506。法定代表人冯道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子昱,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宁效云,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克文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国安公司)、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克文申请本院调查被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工资支付制度、职工杨文军的工资明细,以及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派遣员工的绩效工资福利发放制度、香蜜支行大厅执勤录像等,因上述证据不属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范畴,本院不予准许。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第一,上诉人李克文与被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在深圳市范围内调动上诉人李克文的工作岗位,并不违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不属于变相解雇上诉人李克文的情形。上诉人李克文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在调岗的同时,降低了其工资标准。上诉人李克文上诉主张被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令被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应当支付上诉人李克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13.29元,因被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没有上诉,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李克文上诉认为其月工资不是3226.58元,而是加上社会保险共3400元。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按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上诉人李克文该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二,被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李克文加班费。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未提交考勤记录,原审采信上诉人李克文每月休息日加班4天的主张,根据银行的作息时间,认定上诉人李克文每天工作8小时,符合裁判规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李克文与被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每月人民币1,808元,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核算,被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发放给上诉人李克文的工资已包含其主张的加班费。因此,上诉人李克文上诉请求的加班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李克文上诉请求确认其与被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请求没有经过仲裁裁决,本院不予处理。上诉人李克文上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因上诉人李克文与被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李克文主张2014年12月19日之后的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李克文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支付生活补贴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李克文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出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本案不属于被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本判决已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问题进行了处理,故对上诉人李克文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李克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李克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邢 蓓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云(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