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蔡妙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蔡妙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2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责人:谢文。委托代理人:徐文辉。被告:蔡妙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蔡妙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艇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