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俊杰申请执行邬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杰,邬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904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杰,女,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邬美珍,女,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俊杰与被执行人邬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290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邬美珍所有白色斯巴鲁越野车一辆。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邬美珍所有的白色斯巴鲁越野车一辆。二、继续轮候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