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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增城永耀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增城永耀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增城永耀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东洲村格水社下窑大雷(土名)。法定代表人钟炯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海燕,黑龙江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增城永耀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7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25日、汇票号码×××号、票面金额人民币344670.87元、出票人黑龙江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山市世纪德龙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增城永耀纸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增城永耀纸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玉强人民陪审员  安 悦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邵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