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兰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立平与张慧敏、何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平,张慧敏,何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兰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王立平。委托代理人李丹,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慧敏,现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被告何燕。委托代理人吴小平。原告王立平与被告张慧敏、何燕(系2014年11月24日原告追加的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俊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之前本案中止过)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平的委托代理人李丹,被告张慧敏,被告何燕的委托代理人吴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平诉称,2014年11月12日17点52分左右,原告因操作失误,误将自己中国民生银行卡(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新区支行,户名王立平,卡号6226192680165479)上30万元人民币转账汇入户名张慧敏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金华市支行,户名张慧敏,卡号6226198600011297)。原告不久即发现转账错误,于第二天在银行上班时间到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凭交易凭条反映误转账之事,银行经核实确认30万元进入张慧敏的民生银行卡内,并已被张慧敏转移。经查询银行后,原告即打电话给张慧敏说明情况,请求张慧敏将此不当得利30万元转还原告的民生银行卡,未曾想张慧敏置之不理,原告后又多次与张慧敏沟通,张慧敏拒不接听,甚至屏蔽原告手机号。原告认为,张慧敏没有合法依据取得此款。另查,被告二何燕与被告一张慧敏于2002年4月20日结婚,与被告一张慧敏系合法夫妻,负有连带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于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3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17日,利息为300000×6%÷360×5=250);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王立平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两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王立平中国民生银行(卡号6226192680165479)、中国民生银行卡具体交易凭条、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回执,证明2014年11月12日17点52分26秒,原告因操作失误,误将自己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新区支行,户名王立平,卡号6226192680165479)内30万元人民币转账汇入户名张慧敏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金华市支行,户名张慧敏,卡号6226198600011297)的事实。3、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虎丘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原告错误汇款到张慧敏账户后已当即报警求助的事实。4、结婚登记审查表,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张慧敏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的钱打到我卡上是事实,这笔钱何燕是不知情的,而且她也没有使用过一分,也没有用予家庭开支。当天原告把这笔钱打到我卡上的时候我刚好在澳门,之后短信有通知我收到了这笔钱,我就当天转到了自己工行的账号上。我在当天就在澳门赌博把这笔钱输掉了,后来我又因为刑事犯罪被公安局羁押。从收到这笔钱到现在为止我跟何燕都没有见过面,我认为这个事情跟何燕是没有关系的(其未向本院递交过证据)。被告何燕在庭审中辩称,1、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对原告诉请的不当得利之债无举债合意,被告何燕对不当得利之债不知情。2、债务发生之后,被告何燕没有分享不当得利之债,该笔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不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是张慧敏的个人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何燕的诉讼请求。为证明上述部分事实,被告何燕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及张慧敏转账明细表,证明张慧敏收到原告诉请的不当得利款后转给了第三人,被告何燕没有享用过这笔款项的事实。原、被告所递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递交的第1、2、3、4项证据,被告方没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何燕递交的证据,被告张慧敏没有异议,原告方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方的异议不能成立。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对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被告张慧敏、何燕原是夫妻关系(2015年9月28日双方已离婚),原告王立平与两被告并不认识。2014年11月12日17点52分左右,原告因操作失误,误将自己中国民生银行卡(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新区支行,户名王立平,卡号6226192680165479)上30万元人民币转账汇入被告张慧敏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兰溪市支行,户名张慧敏,卡号6226198600011297)。那些天被告张慧敏一直在澳门,当天被告张慧敏手机短信提醒得知有陌生人汇入自已民生银行卡30万元后,即将此款转入自已的工商银行卡内,再从自已的工商银行卡内转到蒋水英银行卡内(系在澳门做人民币兑换港币生意),被告张慧敏从蒋水英处兑换到港币36万元左右,当晚即在澳门赌场赌博将36万元港币全部输光。原告不久就发现转账错误,在第二天一早赶到银行,经银行核实确认30万元已进入被告张慧敏的民生银行卡,并已被其转移。在查询银行取得被告张慧敏的电话后,原告即打电话说明情况,请求被告张慧敏将30万元款项转回,可被告张慧敏置之不理,最后发展到不接听原告电话直至屏蔽原告手机号,无奈原告只得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另查明,被告张慧敏因涉嫌其他犯罪而被兰溪市公安机关网上通缉,2014年12月21日被告张慧敏在珠海被抓获并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在庭审中,因各方意见分歧太大,致本案调解未获成功。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并不认识,也无任何往来,因原告粗心,错将30万元人民币汇入被告张慧敏的银行账户,被告张慧敏由此获得的利益是不当得利。事发时被告张慧敏、何燕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被告张慧敏取得的不当得利款并未用于家庭开支,也未交予被告何燕保管或使用,被告何燕既未享用也不知情,这30万元不当得利款属于被告张慧敏个人债务,应由被告张慧敏负责归还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被告何燕无需承担返还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只能酌情支持,对被告何燕方在庭审中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立平人民币30万元并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王立平对被告何燕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实际收取原告5800元),由被告张慧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国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小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