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代全胜与李凤琴、孙国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20号原告:代全胜。被告:李凤琴。委托代理人:金文岩,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兴。被告:任文学。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全胜诉被告李凤琴、孙国兴、任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凤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凤琴的起诉。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秀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