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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代全胜与李凤琴、孙国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20号原告:代全胜。被告:李凤琴。委托代理人:金文岩,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兴。被告:任文学。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全胜诉被告李凤琴、孙国兴、任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凤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凤琴的起诉。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秀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