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1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雪宇、严昌岳与严昌岳、赖冬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宇,严昌岳,赖冬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362-2号原告:徐雪宇。委托代理人:陈小雁。被告:严昌岳。被告:赖冬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雪宇与被告严昌岳、赖冬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雪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雪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徐雪宇负担。审 判 员 陈淑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