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代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939号原告代某。委托代理人潘兴臣。被告董某。原告代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之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