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邱春军与XX、周焕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春军,XX,周焕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519号申请执行人邱春军,居民。被执行人XX,居民。被执行人周焕礼,居民。本院在执行燕哲与XX、周焕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周焕礼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4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