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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袁玉祥、郭培其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威力达工贸有限公司、袁占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祥,郭培其,鄂尔多斯市威力达工贸有限公司,袁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60号申请执行人袁玉祥,男,汉族,63岁。申请执行人郭培其,男,汉族,61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威力达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占和,男,汉族,40岁。申请执行人袁玉祥、郭培其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威力达工贸有限公司、袁占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5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鄂尔多斯市威力达工贸有限公司、袁占和向原告袁玉祥、郭培其履行办理位于装备制造基地的办公楼一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威力达工贸有限公司、袁占和未按照以上判决内容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威力达工贸有限公司位于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的办公楼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袁玉祥、郭培其名下(袁玉祥、郭培其对该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其中袁玉祥占83.78%份额、郭培其占16.22%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瑞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