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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戴振魁与王新善、黄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振某,王新某,黄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496号原告:戴振某,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王新某,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黄廷某,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振某与被告王新某、黄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振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振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