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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康申请执行乐山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康,乐山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刘康,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乐山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三教乡三教街。法定代表人:李焱仲。申请执行人刘康申请执行乐山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井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5日作出井劳人仲案字(2015)第1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征缴社会保险费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应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故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缴纳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12月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请求不属于执行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井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井劳人仲案字(2015)第12号裁决书第(一)项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