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洪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肖爱光诉被告吴建峰、朱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爱光,吴建峰,朱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肖爱光,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吴建峰,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告朱桂花,女,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爱光诉被告吴建峰、朱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爱光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爱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爱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肖爱光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