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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滨海天地(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天地(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30-1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天地(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建良。被执行人王文玲。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1425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华审 判 员  尹立强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