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余志兵与姜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兵,姜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982号申请执行人余志兵。被执行人姜燕。关于余志兵与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白民初字第0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5000元、利息5000元、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158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先由执行员刘斌执行,后转执行员司荣华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无房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姜燕工资,待后提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张小海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