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尹秀敏与袁涛、崔维菊、孙作山、茌平县恒力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秀敏,袁涛,崔维菊,孙作山,茌平县恒力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尹秀敏,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袁涛,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崔维菊,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袁涛之妻,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作山,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恒力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秋梅,经理。尹秀敏与袁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万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茌平县恒力铸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执行联动银行查询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存款可供执行。多次调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