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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赵玉梅与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梅,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160号原告:赵玉梅。被告: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现代新型产业园区腾飞街与晨曦路交叉路口西北角。负责人:董月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玉梅与被告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玉梅诉称,被告因资金紧张分六次向原告借款155000元并约定相应利息,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六张借据予以证明,被告向原告所借上述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本金155000元及其相应利息,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本金155000并支付利息40613.83元元,自2015年8月9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约定利率2%另行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和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赵玉梅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借据六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5000元,其中2014年1月9日借款1万元,1月15日借款7万元,4月15日借款1万元,5月18日借款2.7万元,6月23日借款2万元,借款年利率均为18%;2014年9月27日借款1.8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9.2%。借款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28日为40613.83元。被告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借用原告赵玉梅款项,分别于2014年1月9日借款1万元,1月15日借款7万元,4月15日借款1万元,5月18日借款2.7万元,6月23日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借款年收益18%);9月27日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9.2%。被告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全部本金和利息,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5000元,支付利息40613.83元及自2015年8月2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约定利率另行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被告于2015年9月11日偿还原告本金27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的提交的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收到原告款并出具收据,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借款逾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年利率18%和19.2%,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赵玉梅借款本金152300元及利息40613.83元,(自2019年9月3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8%和19.2%分别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被告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清霞人民陪审员  刘永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曲伟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