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与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881号。法定代表人王培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李泽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与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冻在银行的存款4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12534.75元,鉴定费68300元,执行费52629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