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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崔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崔某。被告金某。原告崔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所诉被告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查无下落,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故原告之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鞠晓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