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崔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崔某。被告金某。原告崔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所诉被告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查无下落,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故原告之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鞠晓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