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桥民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春红诉被告任越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红,任越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538号原告梁春红,女,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任越海,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梁春红诉被告任越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越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红撤回对被告任越海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曲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