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春红诉被告任越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红,任越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538号原告梁春红,女,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任越海,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梁春红诉被告任越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越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红撤回对被告任越海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曲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