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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杰与黄石市新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董新建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黄石市新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董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02-2号申请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开发区锁前社区蔡家山。法定代表人董新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新建。申请执行人李杰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黄石仲裁委员会黄石仲调字(2014)第07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董新建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935,960.2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董新建虽有财产,但目前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杰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仲裁委员会黄石仲调字(2014)第07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