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恒与王利、陈旭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王利,陈旭东,陈士强,马怀荣,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41-1号原告:张恒,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康健,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利,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陈旭东,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陈士强,男,194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马怀荣,女,194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陈士强、马怀荣的委托代理人:周岭清,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与被告王利、陈旭东、陈士强、马怀荣、刘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恒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士强、马怀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陈士强、马怀荣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撤回对被告陈士强、马怀荣的起诉。审 判 长 宋杰审 判 员 夏涛人民陪审员 汤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