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涡执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小超与邓晓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超,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涡执字第429-2号申请执行人曹小超,男,汉族,37岁,住涡阳县城关镇向阳北路。被执行人邓晓,男,汉族,36岁,住涡阳县城关镇胜利东路。申请执行人曹小超申请执行被执��人邓晓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涡阳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皖涡公证字第53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晓位于涡阳县城关镇胜利东路北侧房产沿街590.70平方米商住楼、580.38平方米住宅楼及附属建筑(房产证号为皖涡字第3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尹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