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荐朋举与陈绍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荐朋举,陈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荐朋举,居民。被执行人陈绍荣,居民。申请执行人荐朋举与被执行人陈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月24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绍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荐朋举借款本金218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48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荐朋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8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43000元由原告荐朋举负担3000元,由被告陈绍荣负担4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荐朋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苏C×××××号奥迪轿车和苏C×××××号奔驰轿车各一辆;轮后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徐州××房地产一处、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南京房地产一处;冻结被执行人在徐州苏北俞霖服装有限公司的股权。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经法医检查暂无法实施拘留。申请执行人荐朋举同意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查封,待处置,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151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