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检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检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湘府东路红星商务楼1、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王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金龙,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检龙,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检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检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35元,减半收取2818元,由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小松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