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玉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绍光、张大理与胡奶麻、胡爱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玉商初字第27号原告:胡某。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贵,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张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胡绍光、张大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云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周建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