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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时亮与杨广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时亮,杨广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124号原告郑时亮,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杨广龙,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时亮与被告杨广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时亮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时亮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时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时亮负担。审判员 陈  福  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