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大丰区(市)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区(市)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00062号原告大丰区(市)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98号#瑞城国际8#楼。法定代表人陈余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辉明,盐城市大丰区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东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芹,该局养老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骆俊功,该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第三人陈祝兰。原告大丰区(市)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祝兰不服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区(市)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区(市)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区(市)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翊审 判 员 刘曙杲代理审判员 杨束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