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孟庆一与尚久维、周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一,尚久维,周茂杰,李长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孟庆一。委托代理人祁粤青,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久维。被告周茂杰。被告李长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一与被告尚久维、周茂杰、李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于被告尚久维、周茂杰、李长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一撤回对被告尚久维、周茂杰、李长旺的起诉。代审判员 丁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