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孟庆一与尚久维、周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一,尚久维,周茂杰,李长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孟庆一。委托代理人祁粤青,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久维。被告周茂杰。被告李长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一与被告尚久维、周茂杰、李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于被告尚久维、周茂杰、李长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一撤回对被告尚久维、周茂杰、李长旺的起诉。代审判员  丁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