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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海沃朗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云青英超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225号原告上海沃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宗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宏,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云青英超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群英,经理。原告上海沃朗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朗纸业公司”)诉被告上海云青英超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青英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朗纸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宗晗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青英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沃朗纸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类纸张。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0,014.13元(以下币种同)。2015年6月1日,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付款3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偿付原告货款50,014.31元;二、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0,177元(其中以80,014.31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6月14日;以50,014.31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5日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均按照日万分之之六计算);三、被告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上海云青英超包装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月始,云青英超公司向沃朗纸业公司购买各类纸张,双方的每笔交易均签订书面的订购合同。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均为月结三十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需方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承担迟延付款时间的违约金,并支付供方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代理等费用,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迟延付款总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三。另查明:2015年经双方对账,云青英超公司向原告确认,尚结欠货款80,014.31元。审理中,原告沃朗纸业公司确认,在被告出具结欠证明之后,其又于2015年6月15日付款3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沃朗纸业公司提供的订购合同、对账确认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当按约偿付货款。依据被告出具的确认单,扣除其之后偿付的货款30,000元,被告理应偿付的货款金额为50,014.31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由于就本案讼争款项所针对的购货合同,就付款时间均有明确约定,即月结三十天。因此,原告现以2015年1月1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日,并主动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六,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亦符合合同的约定,故本院也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云青英超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沃朗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014.31元;二、被告上海云青英超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沃朗纸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177元;三、被告上海云青英超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沃朗纸业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52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342元,由被告上海云青英超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